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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公司股东管理机制失灵,出现股东僵局的情形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1/11/10

成都坤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移动妙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

案号:

(2021)京**民终13406号

裁判日期:

2021.09****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企业):

成都坤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北京移动妙手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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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请求判令妙手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关于“妙手公司并未形成僵局”系事实认定错误,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须从公司经营及管理机制两个层面进行综合认定。一审法院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过于片面,未客观反映妙手公司僵局现状。一、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业务停滞、经营困难”非法定解散事由,系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之一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为该法定事由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审法院未从“公司经营”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导致一审法院作出“妙手公司未陷入僵局”的错误认定。根据坤嘉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妙手公司的经营已经陷入了僵局。首先,妙手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与《投资协议书》、《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公司设立目的、主营方向严重不符。2018年9月20日,坤嘉公司与第三人周晋、唐力签订《投资协议书》对妙手公司进行投资入股,坤嘉公司的投资目的非常明确,是以“健康管理服务和健康产品研发为主营业务”,“互联网+养生品”为企业目标,具体从事“研发基于移动端设备的舌诊应用,研发服务于慢性病和亚健康的青中年人群的药食同源养生品,打造以养生为中心的健康管理社群和营销网络”。但是妙手公司自坤嘉公司投资资金投入后,偏离了《投资协议书》的约定目的和方向,并未从事上述投资目的经营行为,将投资款项用于理财产品的投资,在主业方面毫无进展。其次,妙手公司目前业务已处于停滞状态,无任何经营活动,无实际办公场所,运营的线上店铺也已经停业。妙手公司将坤嘉公司投入的资金转移至其他私人账户,该公司目前存在的唯一目的和价值只在于将坤嘉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化为个人的私产。因此,妙手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公司设立目的落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该公司的存在只会损害坤嘉公司作为唯一投资方的合法利益而毫无其他价值意义。二、一审法院关于“管理机制未失灵”系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仅依据“妙手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认定公司的决策机制、组织机构能够正常运转,系事实认定错误。公司能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议并不直接等于公司的管理未失灵,管理机制的正常运作应当是现有决策机制可以就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的困境作出有效决议,该决议可以推动公司继续发展、存续。妙手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为:1.“同意将原董事刘松更换为新董事刘思成”,该决议仅为人事更换,并未对解决妙手公司现有困境产生任何积极推动作用。2.“审议通过妙手公司存续”,根据妙手公司股权结构,坤嘉公司持股30%,周晋持股40%,唐力持股30%,且坤嘉公司为唯一资金方。在股东、董事存在长期冲突的情况下,周晋、唐力无法站在有利于妙手公司及所有股东的角度上进行正确决策,在此种利益结构下,妙手公司的治理机构在解决妙手公司当前困境的问题上已经实际丧失了有效性。因此,即便妙手公司目前的决策机制可以作出符合《公司章程》程序要求的决议,在公司经营严重偏离主营业务,股东之间丧失人合基础、矛盾对立的情况下,妙手公司从未作出任何可以解决公司当前困境的有效决议,公司经营已陷入瘫痪状态,管理机制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妙手公司已陷入僵局,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应当予以解散。

妙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请求给予维持。首先,公司业务停止,经营困难,仅仅是坤嘉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主张,并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提醒法庭注意。坤嘉公司提到还是关于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坤嘉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之前,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会计李娜账户上的事实,而这两个事实已经被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进行正确的认定。

周晋、唐力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坤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散妙手公司;2.诉讼费由妙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妙手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1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及持股情况为:坤嘉公司持股30%、周晋持股40%、唐力持股30%。

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21年2月18日,妙手公司作出《妙手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妙手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21年2月18日10:30在线上腾讯会议召开。会议由妙手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周晋、唐力提议,公司董事长周晋主持。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共占有表决权总数的10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和更换坤嘉公司提名的董事刘思成;2.讨论妙手公司存续的相关事宜。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坤嘉公司2021年1月8日提名将原董事刘松更换为新董事刘思成。投票结果:全体股东(表决权数100%)一致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审议通过妙手公司经营存续,由董事会商议经营发展具体事宜。投票结果:2票(表决权数70%)同意,1票(表决权数30%)反对,0票弃权。”坤嘉公司认可其真实性。

诉讼中,坤嘉公司提交《投资协议书》、妙手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妙手公司办公场所现场视频、妙手公司网上店铺截图、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妙手公司平安银行账户明细表、妙手公司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9年5月21日的会计账簿查阅函、(2020)川01民终4781号、(2020)川01民终480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1月30日董事会录音、2021年1月12日董事会会议通知及邮寄凭证,证明妙手公司经营方向背离了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周晋、唐力及公司管理层存在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坤嘉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股东之间矛盾激化,董事之间长期冲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治理机构失灵。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据此,司法解散公司的前提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即达到公司僵局的状态。而公司僵局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则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条件之一,其立法目的为要求股东通过自行协商或第三方介入等其他公司自治的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当股东穷尽一切途径无法得到解决时才得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本案中,移动妙手公司三位股东坤嘉公司持股30%、周晋持股40%、唐力持股30%,股权结构合理,能够正常召集股东会并按照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议事表决。且妙手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可见公司的决策机制、组织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就妙手公司现有的情况而言,并不满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先决条件,妙手公司并未形成公司僵局,不宜判决解散。

庭审中,坤嘉公司主张妙手公司由周晋、唐力实际控制管理,坤嘉公司的股东权利无法行使,其投资妙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公司的法人性质及多数决的权力行使模式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必然不能遵循所有投资人的意志,会议制度的存在为所有参与者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但是最终的结果仍应由多数决作出,除非有例外约定。故坤嘉公司据此主张妙手公司解散的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坤嘉公司主张妙手公司业务停滞、经营困难,股东周晋、唐力及公司管理层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坤嘉公司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股东之间矛盾难以调和,均非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且坤嘉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相关权利,故对于坤嘉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成都坤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妙手公司是否构成上述法定解散条件,即是否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形。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实际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坤嘉公司上诉主张妙手公司偏离了《投资协议书》的约定目的和方向,在主业方面毫无进展,业务已处于停滞状态,无任何经营活动,构成公司僵局。对此本院认为,坤嘉公司陈述的公司业务停滞等问题,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妙手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状况,但并非是判断应对妙手公司适用司法解散的决定性条件。坤嘉公司上诉主张公司能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议并不直接等于公司的管理未失灵,管理机制的正常运作应当是现有决策机制可以就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的困境作出有效决议。对此本院认为,妙手公司股东表决时能够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在表决程序上能够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根据法律规定,难以认定妙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坤嘉公司解散妙手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成都坤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成都坤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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