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律师怎么收费】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先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建联调字第108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先生于2013年11月签订编号为201300208538号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李沧区黑龙江中路某项目房屋一套,已支付购房款2449315元,剩余购房款1700000元。因被申请人个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购房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无法履行。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19年5月23日,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调解,双方用简练的语言叙述纠纷的过程并提出自己的诉求或辩解,申请人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支付购房款的凭证之后,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引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同时通过协商、谈判消弥分歧,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根据解除网签情况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协议内容: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3日前协助申请人办理撤销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先生通过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迅速、便捷、低成本的解决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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