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律师怎么收费】一、(2016)粤0306民初17742号(来源:无讼)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杨豪 被告:韩锐 第三人:韩丹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簿虽然有不动产权利推定力,但并不能最终决定实体上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原告和第三人以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地产,并且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是该房地产的真正购买人及实际所有权人。案涉房地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和第三人,案涉房地产系原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原告和第三人在离婚时对案涉房地产进行了分割,案涉房地产归原告所有,因此,案涉房地产的现实际所有权人应为原告。判决确认案涉房产归原告杨豪所有。 二、(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39号(来源:无讼)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耿步寅(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耿步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987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耿步申为证明己方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本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可以确信耿步申主张系争房屋实际由其购买、并由其偿还贷款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认定该事实存在,耿步申的主张成立。耿步申主张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合法有据,应予准许。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耿步申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因此耿步申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可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685号(来源:刘京柱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陆庆梅 被告:刘永新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系原告于与被告登记结婚前个人购买,也实际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原告也已在与被告结婚前交清所有楼款,该房产依法应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夫妻财产处理协议书》中对该房产的使用权作出约定,但该房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仍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上述协议书未办理公证,协议约定的赠与尚未实际完成,故本院在本案中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陆庆梅所有。 四、(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28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李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于群(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李欢(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一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89号】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4号】 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李欢先是以自己名义签约购买,并支付定金、首期款、佣金等款项,过户和申请贷款时借用了李黎名义,但房屋由于群、李欢实际控制使用,月供款均由于群、李欢支付,中介人员对交易过程所做陈述与于群、李欢一致,能够证明于群、李欢借李黎名义购房的事实,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于群、李欢所有,于群、李欢可以自己名义向房屋贷款银行还清借款,银行在还清借款后注销抵押登记,李黎在注销抵押登记后将房屋过户到于群、李欢名下。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于群、李欢递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关于借李黎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主张,且具有购房资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裁判要旨】 李欢、于群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关于借李黎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主张。一、二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黎二审提交的居住证明、宽带业务受理表并不能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且也不足以证明李黎一直居住于涉案房产。二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裁定驳回李黎的再审申请。 五、(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03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杨滨(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颂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一审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73号】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杨滨递交证据足以证明系借名购买涉案房产,然因杨滨不能提供其符合限购政策的证明,对其确认所有权请求予以驳回,有关债权主张,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购买及购房款的支付时间均发生于2010年9月30日深圳限购令出台之前,故杨滨诉请办理过户手续不受现在是否符合购房政策的影响,原审以此驳回杨滨诉求不当,杨滨应当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以及黄颂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杨滨所有,黄颂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到杨滨名下。 六、(2013)民申字第1370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戴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游丽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陕民三终字第00035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裁判要旨】 从购房资料的持有情况看,游丽秋持有诉争房屋除购房首付款收据外的其他全部购房资料原件,戴崴虽主张游丽秋所持购房资料系以违法手段取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从房屋按揭贷款及使用情况看,游丽秋向汇鹏公司账户存入120万元,戴崴虽称该120万元系汇鹏公司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游丽秋称该款系其委托汇鹏公司代其支付购房按揭款,并由汇鹏公司以有偿使用诉争房屋的方式作为对价,代游丽秋向银行支付不足部分按揭款的说法,与诉争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汇鹏公司实际偿还按揭贷款的事实相互印证。戴崴虽对上述事实认定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推翻该认定的新的充分证据。二审判决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认定游丽秋是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驳回戴崴的再审申请。 七、(2014)高民申字第02924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宋献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云南省农垦工商总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北京云南联营经销公司 一审第三人:李育中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26000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0696号】 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为特殊性质的公有住房,宋献国之前从未使用过该房屋,亦无证据证明单位将该房屋分配给其本人。结合涉案房屋最初由联营公司购买并一直由联营公司占有使用的事实,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联营公司所有的事实。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宋献国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因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裁判要旨】 经复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购房款是由联营公司支付,证据充分。涉案房屋宋献国从未使用过,结合《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等购房资料以及房产证原件也均由联营公司持有,涉案房屋由联营公司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的事实,原审法院推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涉案房屋属联营公司所有正确。裁定驳回宋献国的再审申请。 八、(2014)高民申字第0078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周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05453号】 再审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为证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实创公司提供了交纳首付款、房屋贷款、相关手续费的支票存根、发票、对账单等材料,且上述材料为原件,并盖有银行部门或其他收费部门的公章,可以证明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房屋贷款及相关手续费均由实创公司支付,且房屋交付后,由实创公司使用、出租、并交纳水电、物业费。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实创公司,证据充分,实创公司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周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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